目的是保护农作物不受病原物和昆虫等的侵袭或减轻其危害,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治早、治小、治了”;
2、能用农业措施防治的,不用化学防治;
3、能用生物农药的,不用化学农药;
4、能用低度农药的,不用高度农药;
5、循环交替用药,防止产生抗性;搞好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病虫害。
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1、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3、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4、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隐患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主要措施,必须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班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 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并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的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危险状态、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防治森林病虫害,维护生态安全。
农作物病虫害套餐一般包括杀菌剂,杀虫剂和叶面肥类生长调节剂配合使用,具体选择看主要防治对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教育整顿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动物疫病是各种生物致病物(如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 感染动物后引起的,因发病动物多,常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党和政府为防止疫病发生,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因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部门多、区域较广,贯彻这一方针,要依 靠政府的统一领导、布署,协同作战。 同时要依靠群众,普及 科技知识,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群防群治,才能真正把防疫 工作做好,收到实效。
(二)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 业发展,保护人的健康,国家于1997年颁布了《动物防疫 法》,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的施行, 彻底改变了我国以前长期防疫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该法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 三类,具体病名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扑灭、检疫、防疫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明 确规定。认真施行《动物防疫法》对推动我国养殖业发展,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认真学习、宣传,并在 实际工作予以落实。
动物疫病在动物群中发生、传播和终止的过程,就是动物 从个体感染发病到群体发病的过程。
这个过程存在多种传播 途径,与环境因素和传播媒介有密切关系,因此任何一个感染 性疫病的防制都必须采取综合防疫措施。综合防疫措施又分 为平时的预防措施,发生疫病时的检疫和疫情报告,以及疫病 的扑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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