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方法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具体的防治方法有:森林植物检疫、营林技术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化学防治、选育抗病虫树种。
防治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承担着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进行森林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这是食叶害虫吃的,用菊酯类的药效果很好。我在北方,我管理的公园每年春季在害虫刚出现时会用农药进行一次普防,用虫没虫都打一遍,效果不错。
森林病虫害种类繁多,根据危害部位可分为:林木种子和苗木病害、林木叶部和果实病害虫、林木枝干病虫害、林木根部病虫害。
防治方法:营林措施、化学防治、人工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植物检疫蚜虫不仅会危害黄杨,对其他的树木植物的危害也是比较大的,而且,蚜虫的繁殖能力超强,黄杨感染上蚜虫之后如果不及时治疗,整个树木都会被其毁掉。
防治蚜虫的方法当然也是多种多样。首先要出去杂草,特别是有虫卵的杂草要特别注意,最好一个都不要留。接下来的事情就简单了,可以用物理的方法将剩余的蚜虫诱杀,也可以喷洒农药将其彻底清除。
答案:每年12月末~1月中旬之间施一次基肥或土表下追肥一次就可。如若属于盆栽,更是需要控制肥水,以免枝条徒放、叶针放大等。室内盆栽的每周需要不少于两次的自然照射和夜晚的淋露,否则会弱死掉。
含羞草是一种生活在热带的喜湿润、需排水良好的花卉植物,因此要经常保持盆土的湿润,不可过干;夏天天气炎热,要注意观察实际情况进行浇水,大约每天浇水一次即可,多向叶子喷水,冬季少浇水,在表面土变干才浇水。含羞草需保持充足的光照,因此最好放在有阳光的窗台或阳台上,充足的阳光有利于含羞草的生长,光照不足,会使植株停止生长或发黄、枯萎。含羞草是热带植物,生长温度保持在20至28度最为适合,温度过低导致含羞草停止生长,当温度低于10度时需进行一定的保护措施。含羞草很少病虫害,最常见的鼻涕虫的危害,如果出现此类虫害,及时施撒石灰粉进行防护。
常见有介壳虫、蚜虫、叶螨、食叶虫、蛀干虫、白粉虱、地老虎、金龟子、刺蛾、蜗牛等,现在就以上虫具体介绍情况及防治方法
1、蚜虫——又名腻虫、蜜虫。体积小、柔软、呈绿色或者黑色,多群集在花卉的嫩叶、嫩茎、及花蕾上吸收花卉的汁液,容易引起叶片变黄、皱缩、卷曲,或形成虫瘦,严重造成枝叶枯萎,甚至全部死亡。防治方法:喷敌敌畏1500液体或杀螟松稀释液。
2、介壳虫——俗名花虱子,体长5-6毫米,躯体外有白色介壳。数量多,常在花卉的叶子、茎、花蕾等地方,吮吸花卉的汁液,同时排除糖质粘液,导致很多种病害如煤污病等,严重导致整株死亡。防治方法:初龄若虫期,可喷洒25%亚胺硫磷或50%的敌敌畏,可每隔7-10天喷一次,连续喷三四次。
3、红蜘蛛——俗名火龙,个体很小,形如蜘蛛,卵圆形,橘黄或红褐色,一般肉眼很难看见,一般都是用口刺入叶内吸吮汁液,使叶面叶绿素遭到破坏,严重使整株死亡。防治方法:发现个别时,可将叶片摘除,数量多时,可以用20%艾美乐2000倍液或80%敌敌畏乳油喷洒。
4、白粉虱——又名飞虱、白粉虱,是危害花卉的重要害虫之一。成虫个体小,体长约1毫米,黄白色,全身有蜡质粉状物,能飞,用口针刺入叶内吸吮汁液,致使叶片枯黄脱落。成虫分泌蜜露,影响花卉的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严重导致死亡。防治方法:用塑料袋将花盆罩上,在小棉球上滴一滴80%敌敌畏乳油,放入塑料袋内收紧,数小时后可以去掉塑料袋,每周一次,三次就可以消灭。
5、地老虎——地下害虫,长3厘米,圆条形,全身有节,灰褐色,咬食种子及根。防治方法:灌敌敌畏或敌百虫液。
6、金龟子——椭圆形,直径约1cm,硬甲克,成虫咬食花蕾、芽、叶,幼虫啃食嫩茎和根部,影响生长甚至使幼苗死亡。防治方法:喷敌敌畏1500倍液。
7、刺蛾——俗称洋辣子,幼虫全身毒刺,幼虫啃食叶肉,成虫将叶片吃得只剩叶脉和叶柄。防治方法:幼虫危害期喷洒50%辛硫磷乳油1000-1500倍液或80%敌敌畏乳油1200倍液。
8、蜗牛——软体动物,啃食花卉嫩叶,嫩茎,常将叶片啃食成不规则的孔洞。防治方法:可在雨天人工捕杀。可在花盆周围和底部撒石灰粉。
防治病虫害的措施有不少,但是在使用的时候,要注意合理性。
1、 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防治芦荟病虫害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引入的苗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禁运、销毁和消毒处理等措施。如果发现有毁灭性病毒的疫区,就要果进行封锁,严格禁止从疫区调运种苗。从国外引进的芦荟种应该在指定的机构内执行,为了保证引种的时候不引进任何芦荟病害,引种材应该在具有隔离条件的温室或者是试验场地进行。
2、 农业措施防治:
农业措施防治,就是要选择抗病的芦荟品种,一般皂质芦荟抗病力最好,其次是库拉索芦荟。建立种苗基地,提供优质无病的种苗,保持芦荟群体植株通风透气性良好,做到高畦深沟,及时的排除田间积水,控制土壤的湿度,消除低温高湿和高温高湿对芦荟生长的危害,及时的根除杂草,促进芦荟健壮的生长,以达到良好的防病效果。及时清除已经产生病患的芦荟植株,对植株下部的老叶也要及时的去除,以压缩再侵染的病原物的数量。
注意加强水肥的管理,增强芦荟的抗病能力。常发地或者是重病地要避免连作。施用酵素菌沤制的堆肥或者是腐熟的有机肥,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适当的增施磷钾肥,避免偏施过施氮肥。
3、 物理防治:
用电热熏器将抗菌杀病剂蒸发到空气当中,从固态或者是液态剂分离出来的有效成分很块传播分布均匀,起到防治病害的效果,该方法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作用效果长、无污染、灭菌效果好等特点。适合用于大棚、温室芦荟。
4、 生物防治:
使用专化性的农药,保护天敌、放养天敌,可以来对虫的危害进行控制,比如放养澳洲瓢虫、大红瓢虫、红点唇瓢虫等,可以有效的防治介壳虫。
5、 化学防治:
用化学药剂来消灭病原体,这是最为直接的病害防治方法。目前常用的预防性药剂有70%代森锌可湿性粉剂、16.7%乙烯菌核利可湿性粉剂+50%百菌清可湿性粉剂混合、施宝克等,可在发病前每隔1周左右喷1次,连续3~5次后可以达到明显的预防效果,上述药剂对早期的炭疽病和褐斑病也有治疗的作用。针对芦荟软腐病还可以在发病的初期向植株基部喷洒1:1:100的波尔多液或者是4000倍农用链霉素,连续2~3次,每次间隔10天。
总之,在芦荟整个生长过程当中,应该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通过利用抗病品种和合理的栽培管理措施,尽量的减少和避免病虫的侵袭。
种植过程当中对病虫害的有效防治,能够保证芦荟生长的健康,保证芦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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