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方法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具体的防治方法有:森林植物检疫、营林技术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化学防治、选育抗病虫树种。
主要承担着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进行森林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防治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扩展资料: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接故意。
叶枯病:为害叶片,7~9月为害严重。防治方法:冬季清洁田园;发病初期用1∶1∶100的波尔多液或达科宁、扑海因等药剂防治。;
木瓜锈病:为害叶片和叶柄、嫩梢、幼果等。
防治方法:选择附近3~4千米没有松柏树的地方种植木瓜;发病初期用25%粉锈宁1000~1500倍液防治。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渎职罪宣传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罚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拘役是一种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6、死刑。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一般采取注射、电击、枪毙的方法执行,家属可以收尸。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
2.一道运输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穿孔性褐斑病 在5至6月时发生,叶出现紫褐色小点,后渐扩大成圆形,病斑部位干燥收缩后成为小孔、病菌多在病枝病叶上过冬,发育最适温度为2 5℃至28℃,借风传播,在多雨季节有利于侵染发病,树势衰弱,排水不良,通风透光差时,病害发生严重。 防治方法: (1)加强栽培管理,合理整枝修剪,并注意剪掉病梢,及时清理病叶并烧毁,为植株创造干净的生长条件。 (2)新梢萌发前,可喷洒3至5波美度石硫合剂,发病期可喷洒16 0倍波尔多液或50%苯来特可湿性粉剂1000至2000倍液,或15%代森锌600倍液至800倍液。 叶枯病 夏季叶上发生黄绿色的圆形斑点,后变褐色,散生黑色小粒点,病叶枯死但并不脱落。 防治方法: (1)摘除并焚烧病叶,发芽前喷波尔多液。 (2)5至6月再喷65%代森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每隔7至10天喷一次,连喷2至3次即可。 根癌病 主要发生于主干基部,有时也发生于根颈或侧根上,病部产生肿瘤,初期乳白色或肉色,逐渐变成褐色或深褐色,圆球形,表面粗糙,凹凸不平,有龟裂,感病后根系发育不良,细根极少,地上部生长缓慢,树势衰弱,严重时叶片黄化、早落,甚至全株枯死。 防治方法: (1)染根癌病的苗木必须集中销毁,苗木栽种前最好用1%硫酸铜浸5至10分钟,再用水洗净,然后栽植。 (2)发现病株可用刀锯彻底切除癌瘤及其周围组织。 (3)对病株周围的土壤也可按每平方米50克至100克的用量,撒入硫磺粉消毒。同时注意进行土壤改良。 介壳虫 为害樱花的介壳虫种类颇多,主要有水木坚介、糠片盾介、长白介壳虫、日本龟蜡介等,成虫、若虫刺吸枝叶汁液使植株生长衰弱,同时有些种类分泌出大量排泄物,易诱发煤污病,影响其生长和开花。 防治方法: (1)防治介壳虫的最有利时期,是若虫孵化盛期,喷施25%亚胺硫磷600至800倍液或40%氧化乐果乳剂1000倍液。 (2)在冬春喷5波美度石硫合剂,或3%至5%柴油乳剂,消灭越冬若虫。效果较好。 梨网蝽 主要为害樱花的叶片背面,刺吸汁液,被害处有许多斑斑点点的褐色粪便和产卵时留下的蝇粪状黑色,整个受害叶片背面呈锈黄色,正面形成苍白色斑点,受害严重时,叶片上斑点成片,全叶失绿色呈苍白色,提早落叶。 防治方法: (1)冬季清除杂草,枯枝败叶,集中销毁。 (2)当叶片上若虫群中发现刚刚羽化的个别白色成虫时,表明第一代若虫已基本孵化出,应及时喷药防治。这是防治的有利时期,可用90%敌百虫1000倍液或50%马拉硫磷乳油1500倍液,或40%氧化乐果1000倍液。 小透翅蛾 幼虫蛀食樱花的干皮内侧,成虫身体呈蓝黑色,每年发生一次,幼虫在皮下过冬,故自早春就可危害,至8、9月时羽化,卵产于树皮间隙或干皮的伤口处。 防治方法: (1)在樱花枝干上涂抹石灰涂剂以防产卵。 (2)在春季见干枝上有孔向外流胶或有虫粪时,可用榔头敲打以压死内部的幼虫或用小刀削开干皮捕杀幼虫。再涂上杀菌剂。 (3)用50%辛硫磷乳油700倍液涂抹蛀入处或对枝干全部喷布以杀死低龄幼虫。 红蜘蛛 红蜘蛛在6至7月高温干旱时,繁殖迅速,数量猛增,此时严重,它主要刺吸樱花叶片汁液,使受害叶片失绿呈灰黄色斑点,造成枯焦及提早落叶,被害嫩芽发黄枯焦,不能展叶,影响正常生长与观赏,且能导致其他病虫侵害。 防治方法: (1)发现个别樱花有红蜘蛛时,应及时摘除。 (2)在早春樱花发芽前,用晶体石硫合剂300至500倍液喷树干,以消灭越冬雌成虫及卵。 (3)为害期喷施50%溴螨酯乳剂2500倍液或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等药剂。 (4)因螨类易产生抗药性,所以要注意杀螨剂的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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