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粮食生产重点扶持项目;
2.耕地保护重点扶持项目;
3.畜牧业重点扶持项目;
4。农业全产业重点扶持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一、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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