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井田 开阡陌(为田开阡陌而封疆)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依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重农抑商 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
1.农业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2.国家通过稳定的土地税保证财政收入。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
4.工商业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从而造成种种社会问题。
5.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如经营土地有保障。
西安秦农惠民一卡通都有以下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关中70元/亩/年,陕南60元/亩/年,陕北50元/亩/年。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贴标准为定额补贴。
3、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年。
4、村干部补贴:补贴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2000-2300元;“一肩挑”的每月2500—3000元;其他村干部原则上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0%-60%,可以合理拉开差距,具体由各县(市、区)自定;交叉任职的村干部就高执行。
5、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补贴标准为还林每亩1200元/亩,还草850元/亩。
6、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补贴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125元/亩/年,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90元/亩/年。
7、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标准为14元/亩/年。
8、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标准为4.75元/亩/年。
9、煤改洁财政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最低1300元/户。
10、城市低保对象补助:补贴标准为全省平均633元/人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1、农村低保对象补助:补贴标准为全省最低4827元/人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2、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3、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100元/人月,18周岁以上60元/人月(最低限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12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80元/人月(最低限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6、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全省最低养育标准1000元/人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17、农村危房改造:分类指导标准为修缮加固户均1.5万元,危房改造户均不低于2万元;市县根据分类指导标准,进一步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18、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由县区制定。
19、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补贴标准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96970、93910、90830元/年、人,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人,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人,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人,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人,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人;七级因战、因公29270、26200元/年、人,八级18480、16920元/年、人,九级15350、12330元/年、人,十级10780、9220元/年、人。
(2)三属定期抚恤金:补贴标准为烈属30780元/年、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人,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人。
(3)三红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年、人,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年、人。
(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620元/月、人,其他时期入伍≥1560元/月、人。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6)两参人员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7)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1080元/月、人。
(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68.15元/月/每服役一年。
(9)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1937.7.6前入党820元/月、人,1937.7.7—1945.9.2入党760元/月、人,1945.9.3—1949.9.30入党680元/月、人。
20、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补贴标准为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及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
21、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补贴标准为不低于200元/月。
22、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23、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人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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