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禁止农药,三唑磷虽为中等毒有机磷杀虫剂,但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根据大份额膳食数据短期膳食风险评估结果,三唑磷在结球甘蓝上使用对儿童、普通群体的风险不可接受。同时,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发现,使用三唑磷易造成蔬菜农残超标。所以,为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农业部决定在蔬菜上逐步禁用这种农药。
立顿现在在超市到处一切如常。他们坚持声称茶符合中国标准,我们只能质疑中国标准农药最大残留定制的标准太低。监管不到位。 绿色和平于2012年3月在北京随机购买了四份“立顿”牌袋泡茶,品种分别为红茶、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这些样本随后被送往具有国家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立顿”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样本均含有农业部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此外,“立顿”铁观音被发现含有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禁止使用在茶树上的三氯杀螨醇,而“立顿”绿茶则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茶树上使用的硫丹。‘立顿’自己宣称只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虫剂,使用最少量的化学药品,但事实证明,这些承诺都是空头支票。报告还指出,四份样品共含有17种不同的农药残留,其中绿茶和铁观音上的农药残留多达13种,茉莉花茶中亦含有9种农药残留。这17种农药中还包括有七种是欧盟尚未批准使用的,例如硫丹、三氯杀螨醇和联苯菊酯,而这些农药被证明可能影响男性生育能力和胎儿健康。
2017年8月31日农业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并予以公布。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同时要求对此名录中的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32种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以上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是 高毒生物源农药。其被广泛用于蔬菜或瓜果类等作物,但由于原药毒性均属于高毒级,按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也应归属为高毒农药类。阿维菌素为通过生物发酵过程而获得的大环内酯双糖类化合物,因其活性高,用量少,残留低等特点,在国内外被广泛用于蔬菜、瓜果类等作物。我国阿维菌素生产企业较多,原药企 业29家,制剂产品1590个。由于阿维菌素来源于生物,与常规高毒化学农药有较大区别,普遍认为,阿维菌素等来源于生物的高毒农药,不适用于已制定的高毒农药相关规定,应在登记、运输、存贮、使用和执法等方面与常规高毒化学农药有所不同。
以上两条都对,还有一点就是,如果过度地长时间使用农药,会增加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选择,最终农作物品种的抗性丧失,农业生产受到重创。
农药是农业局下属的农业执法局(内设局)来统一管理。农业执法局,县级地区有些叫农业执法大队。根据农业部行政执法划分的范围,农业执法负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生产许可审核、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安监局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检测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七)卫生用农药;(八)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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