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很早就对养殖行业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正规化养殖的企业或者个人才能有资格拿这份补贴,今年的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
1.申报之后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饲养方法进行养殖的,国家将会给予场地建设的补贴,别入花费300万建一个场地,当地政府验收合格之后将会补贴100万元。
2.政府对于企业或者个人申报的购进数量及品种进行补贴或者贷款优惠,比如每头牛补贴500块钱。
3.对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和带动周边乡民致富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养殖补贴
养殖补贴主要分为养猪补贴、养牛补贴、养羊补贴和禽类补贴,具体补贴如下。
养羊补贴:
规模在300到500只,政府补贴15万。
规模在500到700只,政府补贴25万。
规模在700到1000只,政府补贴35万。
规模在1000只以上,政府补贴50万。
养牛补贴:(主要是奶牛)
规模在300到500头,政府补贴80万。
规模在500到1000头,政府补贴130万。
规模在1000头以上,政府补贴170万。
养猪补贴:
规模在500到1000头,政府补贴20万。
规模在1000到2000头,政府补贴40万。
规模在2000到3000头,政府补贴60万。
规模在3000头之上的,政府补贴80万。
禽类补贴:
没有...
是的,禽类和2016年一样,没有获得国家补贴政策的光顾,但是政府还是会有相应的政策补贴的,但是还是要看政府的行为了,养鸡人不要着急,可以去当地畜牧局和农业局咨询清楚。从2017年开始,国家从蜂蜜养殖大户的省份开始进行补贴试点。欢迎留言
先别说出台了哪些好政策,就说说哪些补贴是普通老百姓能够拿到的,怎么拿?需要哪些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保障人体健康,增强我区农产品竞争能力,推动高效、优质、特色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生态环境,经检验认定无有害物质残留或者有害物质残留未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农产品生产特点,采取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优先安排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的项目,有计划地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有偿服务。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等优惠待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第八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州、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州、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生态农业县、乡(镇)可以直接确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固定的农业环境监测网点,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并将监测与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粉煤炭、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环境标准。第十四条 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农产品,必须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农产品受到污染。
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运输、贮存。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经营者,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申请书;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具有认证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生产环境监测报告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当标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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