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第一速度不能快了
第二不能伤人了
第三要会的人操作
第四没有了
(1)启动前应向周围的人作启动示意,在确认安全及脱粒机后20米内无人后才能启动。
(2)每次启动持续时间不要超过5秒。若一次不成功,则必须间隔1~2分钟再启动,以防电机过热而烧坏。
(3)起步要慢,过田埂、过沟一般应垂直行进。必须斜交过田埂、过沟时,夹角应大于70°。
(4)转弯倒车时要观察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切实做到安全操作。严禁高挡转弯。
(5)橡胶履带不应张的过紧(以在平坦路面上转弯不跳齿为准),不应在不平路面上及田间高速行驶。转移超过4千米,最好装车运送。避免在凹形路面上急拐弯,防止履带脱落。
(6)合理选择工作速度。
(7)特别提醒的几点要求:
①联合收割机不允许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
②早晨及晚上作物上有露水或作物不够成熟时不能收割。
③工作时驾驶员要集中注意力,观察倾听机器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如发现非正常现象要及时停车排除。
④由于脱粒分离能耗较大,须确保发动机的冷却水充足。
⑤如听到脱粒机发出异样声音,要及时停车检查。
⑥作业终止时,应将谷粒从出粮搅龙中全部推出,然后切断工作离合器,挂空挡,逐渐关小油门,使发动机熄火,拔出钥匙。
⑦机组限坐驾驶员1人,接粮员1人,禁止超员。
⑧联合收割机在田间转移时,应分离工作离合器。
1.起步 起步要平稳加大油门,使收割机达到额定转速后,再进行切割。遇到障碍物转弯和倒车时,必须升起割台,减小油门,停止切割。
2.作业速度 在通常情况下,采用Ⅱ挡作业。当小麦稠密、植株大、产量高时,可采用Ⅰ挡作业;小麦生长稀疏、矮小、产量低时,可采用Ⅲ挡作业。在早晚有雾露和雨后作业时,因小麦秸秆潮湿,速度应低些,中午前后,小麦秸秆干燥,速度可高些。
3.拨禾轮转速 在一般情况下,其圆周速度应是机组前进速度的1.5倍,既要保证拨禾轮能有效地将小麦拨向切割器切割,又要避免因拨禾轮转速太高而打掉麦粒造成损失。
4.切割幅度 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幅或接近满幅工作,此时的作业效率最高,但不要产生漏割,以减少收割损失。
5.割台高度 为方便割后耕作和播种作业,割茬应尽量低,这也是收割倒伏小麦、减少切穗、漏穗的重要措施,但割台高度最低不得小于6cm,以免切割泥土,加速切割器磨损。根据作业质量标准收要求,割茬最高不得超过15cm。
6.行走路线 一是采用顺时针向心回转收割;二是采取逆时针向心回转收割。为便于左侧卸粮减少空行,多采取顺时针向心回转收割。对倒伏小麦,应逆向或侧向收割,以减少小麦收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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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支模、砌墙、粉刷等各工种,在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此条件,中间应设安全防护层。(2)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3)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缘应不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梯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卸下物件。(4)结构施工至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的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设施。(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或防护棚。扩展资料交叉作业的范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都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施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物料(转移)存放;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叉作业
小型收割机解决了复杂地形的收割,如:山地、丘陵、田间套作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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