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农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办事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一)发证的范围: 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登记: 1、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处理; 3、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 4、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5、使用集体土地; 6、土地权属存在纠纷; 7、其他应暂缓或不予登记的。 (二)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 住房用地登记的申请人为现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管理人,以及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其他需要分割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已售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1、原土地权利人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每幢单体楼1份); (2)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确认的分割红线图原件; (6)单体楼房验线报告及图件原件、复印件; (7) 宗地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8)单体楼标准层平面图(竣工图); (9)业主位置分布图; (10)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号码 (1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2、房屋产权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资料。 3、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具体办理方式: 受理地点:规划与国土分局 受理人员: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7981695 举报、投诉电话: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每证33元;
七、办事程序: 1、登记申请: 原土地使用者和房屋产权人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原土地使用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自然人或机构)全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事宜;房屋产权人要在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上签名申请。 2、受理申请
八、“下一步”告知:
九、注意事项: 1、权利人不满法律规定年龄的可直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如:甲为其不满十六岁的儿子乙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为其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个人土地证权利人可登记为乙。 2、剩余宗地土地用途可登记为原用途或剩余用途。如:原用途为办公、住宅的可登记为办公、住宅亦登记为办公。 3、原土地用途改变的,本着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原则不应对其处罚。 4、对于一宗地无法全部办理的,可先为一部分住户办理变更,剩余小证留档或发给原开发商(未出售),待其他住户以后办理。 5、地下室、花园等没有房产证的不计入分摊面积。 6、严禁为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7、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使不同宗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等统一。 8、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不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过户手续,统一到同一权利人。 9、建筑压占红线的应先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10、房产过户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在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 11、持有合法齐全的规划建设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书,但未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初始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登记后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12、土地使用权类型界定。原土地权利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权利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上市交易时,用地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3、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但原土地权利人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推荐的代表,代表房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经公告15天后,按照不同的房屋权利取得方式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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