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一,调结构,要调整优化农业的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和区域结构。一号文件提出要“树立大农业、大食物”的观念,也就是不能单纯以增加产量论英雄,要念好山海经,要唱好林草戏,要合理开发更多农业资源。特别是提出要统筹粮精饲发展,要为消费者提供品种多样的产品,这是调结构。
第二,提品质,下大力气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适应城乡居民食品结构升级的需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特别是要提高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的信任度,这一点确实是至关重要的,对农业的发展来讲。
第三,促融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为传统上的农业就是提供农产品,实际上农业是接二连三的,不光是提供产品,不光有生产的功能,它还有生态的功能,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农业,要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要把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的休闲旅游融合起来,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农业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去库存。现在粮食、油料,很多农产品的库存相当庞大,去库存有一个过程,我们在去库存的过程当中也会把握好节奏,要防止打压现在的市场,因为现在农产品价格很多已经在下行了,如果把握不好节奏,可能下行的速度会更快一些,特别是玉米,刚才陈主任已经讲了,因为粮食是商品,有的库存时限是有要求的,玉米库存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计划。
第五,降成本。这个潜力是非常大的,就是着力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营销成本。比如说减少化肥农药不合理的使用,把生产成本降下来,通过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服务,降低农业的服务成本,实现节本增效。
第六,补短板。大力弥补制约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比如说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农业在生态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要治理面源污染,推动绿色发展,这是讲的关于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六项重要工作。
有一点需要强调,推进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不是说粮食不重要了,还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粮食的生产能力。当然粮食生产要尊重市场规律,要顺应供求的变化,要实时调整粮食的种植结构,特别是玉米非优势产区,要把产量压下来,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真正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强调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