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从事港口作业装卸作业工人,必须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患有严重耳聋、夜盲、高血压及精神不正常等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禁止从事装卸作业。
2. 担任装卸作业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装卸技能后,方可独立上岗。
3. 担任装卸作业的工人必须精力充沛,情绪饱满。当发现有工前(四小时)喝酒或精神不振的工人,应立即停止其工作。装卸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
4. 所有进入作业现场的职工,必须戴好安全帽(帽带要系牢),并根据不同货种和作业条件,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
5. 装卸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人指挥。作业现场指挥员由当班现场干部担任;作业班组指挥员由班、组长担任。无班组或临时组成的作业组,则由现场指挥指定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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