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
1、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 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农户基本农田申请家庭农场找乡镇基本农田菅理所,基本农田是农村土地承包户承包的农田,农户利用自己承包的农田成立家庭农场,首先自己承包耕地够不够成立家庭农场的农场标准,不够标准找村委会调借农户农田,农田达标后,由村委会出证明,到乡镇土地菅理所办理家庭农场手续,后到工商行政部门拿执照
(一) 申请生态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生态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态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生态化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生态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生态化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上面总结操作是:一是要向当地乡镇、区县提交申请与可行性报告;二是场地不是农保地,且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河流200米以上,不能在水源与风景等保护区。三是去咨询当地国土局与环保局并进行备案和许可。
89%的优秀读者还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