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至1921年 战时共产主义 农民必须无条件上交多余粮食 1922至1926 新经济政策 也就是实行商品流通 农民生活得到改善 1927至1936 开展农业国有化运动 大规模建立集体农庄 消灭富农 取得部分成就 1937至1956 基本是对前期政策的延续 集体农庄已经建成 1956至1964 赫鲁晓夫开始了以农业为中心的改革 大规模开垦荒地 国家粮食产量先增后减 最后黯然下台 宣告失败 1964年以后基本延续斯大林时期的农业政策 国家农业越来越糟糕 造成了今天的局面
的潮流、人民的愿望,完成了统 一,开创了我国... 调整统治政策,重视 君民关系;完善三省 六部制 轻徭薄赋;重视农业 生产,[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点击好评,谢谢!]
秦始皇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包括以农业生产来评估官吏之表现,以及鼓励开辟荒地,鼓励私田制以增加国家收入。比如,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始皇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只要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其土地所有权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农民民主权利主体地位是新起点
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注意到,文件除了从八个部分阐述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意见外,还强调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其中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等。
如果说,《意见》明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财政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那么,上述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受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地位。
这样的界定,对于新农村建设思路是一次至关重要的廓清,也是对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也正是相对于过去传统的农业结构及体制,新农村建设最能体现“新”字之所在。
很难想象,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未能体现农民主体地位,“新农村”会走向何处。不必讳言,导致“三农”问题的症结之一就在于,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为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由于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任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少必要的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从而导致了农业的相对困顿。从这种教训来看,只有充分发挥农民对于自身命运的主宰作用,让农民成为创造财富、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才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变革的核心力量,也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始可得以期待。
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首先在于保证农民完整的民主权利。这就是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就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民主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它既让作为主体的农民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同时,也必然更好地使他们将个人、群体的命运与国家的进步结合起来。
因此,“主权”在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在民的必然之义。
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更在于政府职能的明确与归位。这也是急需厘清的重要观念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职能是什么?一方面,在于通过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主导和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
在这方面,《意见》所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正是对于当前农村社会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的必要校正。
最近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9年前,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在“家家住别墅”的山乡新景的憧憬下,逼迫当地西坑村村民拆掉旧房,贷款建起别墅群落,引来了一拨拨的参观访问者。
但由于该村地处深山,村民生活极不方便,村民怨声载道,大都外迁,空留下一大片奢华别墅群。平心而论,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而这一典型的政府职能越位的事例表明,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理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如何通过制度的形式遏止政府或行政权力不切实际的政绩冲动,如何尊重农村自身的发展规律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思路。
只有农民自己才最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只有农民自己才最具有对自身命运的发言权,也只有农民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及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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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农民的生产活动应该成为农业政策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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