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农村养殖用地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一是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二是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三是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养殖必须要远离河流、饮用水源、村庄等。
2021年六月,梅花鹿养殖还需要证件吗?首先,我个人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梅花鹿养殖的要求,展览办法来看,2021年六月,梅花鹿养殖应该还是要证件的,因为你开养殖场必须要提供养殖场所需的证件如果没有证件,你是开不了养殖场的,所以说
创办一个养猪场需要审批,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养猪用地证明: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是可以办理的。
2、环评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猪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养猪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到发改委办理,这个是最好跟村委会的一起去,否则往往都不知道在哪里。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猪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取可证: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取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四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国函[1986]5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贷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织织全民义务植树。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第九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占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务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批准。(二) 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三)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四)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在大面积林区可开展航空护林,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第十三条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第十四条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第十五条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六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第十七条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第十八条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法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二)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予没收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三)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四) 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第二十五条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加强林业法制和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养殖场土地手续: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常说的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
3、排污许可证:畜牧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养殖场所使用权证明、种源合法来源证明、饲养、繁殖技术资料等。
6、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7、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1、由于白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要进行大规模养殖需要大量的材料,如《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动物卫生防疫证书》、兽医证等。要到相关部门备案,还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办理哪些手续,请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2、在饲养白鹇的时候,除了要注意通风,还要注意保暖,避免着凉。3、保持饲养环境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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