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二条明确: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照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气、居民用煤类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同时,199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将下列货物也将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除外;
2、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3、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