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古代私家园林是中国园林艺术的重要代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其“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造园理念,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即“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和生态观。古代私家园林多是封闭的、私密的,其功能是修身养性,闲适自娱,体现的是文人士大夫寄情山水的审美情趣。当代私家园林的建造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与古代私家园林相比,造园融入了现代设计要素,风格具有多样性,并呈现出开放性、商业性、综合性和共享性的特征。
中国古典园林可行、可望、可游、可居的特质,是自然美、生态美、建筑美、艺术美的完美统一,真正实现了人对美的感知与体验,是体现东方生存智慧的生态艺术。古代私家园林也称之为园、亭园、园墅、别墅、别业、池馆、山池、山庄等。园主多是文人士大夫出身,能诗善画,以风雅自居,是文人士大夫闲适享乐生活方式的体现。古代私家园林一般面积较小,仅有几亩或十几亩,小的仅一亩或半亩,多与住宅相连,以山水为骨干,池水为中心,亭、台、轩、榭、楼、阁建在池的周围,所造假山、叠石、荷池浑然一体。亭台楼榭、曲院回廊无不巧妙安排,其间有漏窗、回廊相连,与古木、奇石、绿竹、奇花异草等,构成一个景点或多个景点,把自然风景山水缩写于自己私家园林中,以表现大自然的天然山水景色为旨趣。园林布局自由,以小见大,体现了“一峰则太华千寻,一勺则江湖万里”和“咫尺山林,多方胜景”的造园理念。营造出典雅精致、移步换景、曲折含蓄、变化无穷的意境,将大自然的万千美景和审美意蕴浓缩其中,从而构成一幅幅令人流连忘返的艺术画境,使人不出城廓而获山水之怡,身居闹市而得林泉之趣。园林的构建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充分表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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