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
农林用地是2014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建筑学名词。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农林用地(E2)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具体如下:E21农业用地――耕地、园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E22林业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23农村道路――联系村庄与城镇、村庄与村庄、村庄与农用地之间的农村交通联系道路。
《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按照一级类和二级类对土地进行分类。可以这样理解,《土地管理法》中是很笼统的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更完备的分类。具体工作中,更多的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分类标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