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政府应鼓励、提倡村民利用空闲土地搞生产。看到遍地荒野、杂草丛生,,这些许多是良田 。不知什么时候起,,见缝插针、大办农业的精神己荡然无存。现在的总方针是把经济搞上去,利用荒田野地种植,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笔可观收入[附注]。现在生活富裕了,生活节奏起了变化,空闲的人很多,只要休息、娱乐的时间安排好,搞一些田间生产,不仅自己能解决蔬菜、杂粮,对国家耒说,少进口粮食,减少外汇开支,也是很大程度上支援了祖国的建设!
[附注]只要每人生产二分钱,能给外蒙每人十万元。
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通过对本地土壤等自身原来的分析,从内因入手,使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单一向多方面发展,提高了人们的收入,这是内外因相结合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到期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