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依据《湖南省泸溪县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由泸溪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予以公告。第三条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泸溪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规范管理建设、经营、广告设置、大型活动;
(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展示和利用;
(六)履行泸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因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需要,泸溪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维修改造等活动,造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九条 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实施情况。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义务,对破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第二章 保 护第十二条 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实施具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已经公布的保护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核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第十四条 核心区包括太平街核心区和十字街核心区。太平街核心区北起李家弄,南至余家巷、中正街,东起河街,西至后街、浦阳路,面积三十公顷;十字街核心区北起钟巷街,南至陆军监狱,东起河街,西至上正街西侧农田,面积约十八公顷。
核心区主要保护以下对象:
(一)陆军监狱、李家书院、杨家院子、周家院子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以太平街、中正街、李家弄、烟坊弄、后街、唐家巷、余家巷等为主的保存完整、有代表性的传统街巷格局;
(三)姚家大院、李家大院、郑家大院等天井屋院子和绣花楼、爱乡楼等楼阁。第十五条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核心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区内新建、扩建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应当为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二层,门窗、墙体、屋顶等应当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红褐色、原木色等。
历史文化街道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禁止任意拓宽;太平街、中正街、上正街立面应当保持为历史样式,不得任意改变墙体、门窗位置;街巷应当采用地方特色的青、赤色石板铺地。第十六条 在核心区内应当采取以下主要保护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应当进行防火处理;
(二)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和设置户外广告、店标,应当符合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风貌要求;
(三)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抢修、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除外;
(四)经营者应当在泸溪县人民政府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区域内经营。